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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引发的争议:比特币是虚拟财产吗?受我国法律保护吗?

imtoken官网下载 2023-01-17 01:35:37

仲裁引发的争议:比特币是虚拟财产吗?受中国法律保护吗?

21 世纪经济报道 4 月 15 日 18:28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朱颖子北京报道,4月14日,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洋在个人微信公众号发表题为《北京仲裁委员会:比特币是一种虚拟财产》的文章,受法律保护”的文章引起了广泛关注。

根据文章中公布的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的电子扫描件,仲裁庭认为:“虚拟货币,包括本案中的比特币,是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目前,我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流通。值得注意的是,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统计,涉及虚拟货币纠纷的案件属于新兴领域的纠纷,全国各地法院/仲裁机构的判决思路存在较大差异。 “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但总体来看,目前相关案件的上诉不获支持,合同判决违法无效,每个人的损失都是主流。

北京仲裁委员会与主流不同的公开判决再次凸显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案件的争议性。在国家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市场的背景下,如何统一案件的司法裁判标准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争议的根源在于,我国已通过部委通报宣布比特币非法,但从法律和法理角度仍有讨论的余地。从其他认可比特币的经济体的实际情况来看。 ,它的经济价值是实实在在的。”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海龙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法律纠纷:完全非法还是部分合法?

相同的段落,两种解释。六个月前的通知是否否认了所有与虚拟货币有关的活动,或者只是将虚拟货币活动作为非法金融来禁止。

可以说,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如果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前提是必须符合民法典对虚拟财产的认定。

可见,北京仲裁委员会在上述案件的“信念”部分中表示:“虚拟货币,包括本案中的比特币,属于虚拟财产。”

那么,虚拟货币真的属于虚拟财产吗?

对于这一认定,首先争论的焦点是各方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解释。

如前所述,《民法典》确实承认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但没有对虚拟财产的构成要素作出具体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

唯一涉及的是2013年12月央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其中,在界定比特币的属性时,提到:“本质上,比特币应该是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市场上的货币使用。”

需要明确的是,2020年,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王进在《从比特币的法律性质谈比特币纠纷》一文中指出,虚拟商品不是法律的唯一概念与之类似的是《民法总则》(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虚拟财产。

另外,上述行政法规仅提及比特币,并未提及其他虚拟货币属性。

刘洋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认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作为一种特定的东西,本质上是虚拟财产,即使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等犯罪分子。流通环节。犯罪与否认其在民法意义上的虚拟财产不同。

也有律师对此持否定态度,认为在我国目前的监管体系下,虚拟货币是不可能获得合法地位的。

“根据相关司法判例,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大多发生在反不正当竞争诉讼中。”夏海龙向记者解释说,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数据和虚拟财产的保护坚持相对积极和开放的态度,即只要数据和虚拟财产是企业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合法经营活动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一般会承认企业获得的经营利益而不予承认。受到保护。

他进一步指出,鉴于央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家印发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2021年9月,该条第二段第一句明确提到“与虚拟货币有关的经营活动是非法的金融活动”,因此虚拟货币失去了合法性,不受法律保护。

但同样是依据《通知》第一条第二款,北京仲裁委员会却引用该款第二句:“开展法定货币和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兑换双方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严禁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坚决依法取缔。”

因此,北京仲裁委员会认为,《通知》并未禁止所有虚拟货币作为资产。底层交易活动,但禁止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商业活动视为非法金融活动。

刘洋也同意北京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他表示,如果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涉嫌非法金融活动,则应受到监管,但并非所有与货币相关的活动,例如持有虚拟数字货币。持有行为本身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

“我个人认为,在《通知》发布之前,委托自然人购买和托管比特币的行为不存在非法金融活动的嫌疑。”刘洋向记者强调。

对于《通知》发布后的部分合法性,刘洋引用了第一条第四款第二句:“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如果违反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自己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你认为所有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的民事法律行为均无效,则无需加上‘违反公序良俗’这句话。”刘杨认为,只有违反公序良俗的投资行为才能使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也就是说,如果投资行为不违反公序良俗,那么民事行为有效,产生的后果受法律保护.

“一些已公布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主要区别在于,该通知是否可以直接解释为所有虚拟货币都是非法财产,根本不受法律保护,或者是否仅限于否定。其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以及相关金融活动的禁止。”北京德和赫(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楼河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

回到本文开头的判决本身,北京仲裁委员会的判决也暗示着它坚持对发展中的新兴事物更加宽容和审慎的判断思维。

《通知》下发前,王进在前述文章中指出,在民商事审判中,一方面要考虑监管的相关规定,支持监管机构有效行使职权。依法行使监督职能;要严格区分民商事审判和行政监管的不同职能定位。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行政监管领域的此类禁止性规定最好不要过度干预。”王进认为,不存在明显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习惯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应尽可能保证双方的合同自由。

夏海龙向记者分析,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基本由律师、学者、专家等组成,他们对新事物的理解与司法人员有很大不同,更倾向于尊重在民事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除非法律明文禁止,仲裁员一般不会轻易否认民事行为。

“在大多数商人和律师眼中,比特币明明具有财产属性,但监管已经发声,司法系统也必须尊重。”夏海龙对此有清晰的认识。在该制度下,虚拟货币无法获得合法地位。

不同的审判尺度:虚拟财产的认定存在差异

在司法实践中,北京和上海的许多法院已经承认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具有虚拟财产的属性,更多的地方中级法院不承认比特币以外的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部分法院承认比特币是一种虚拟财产,但称其“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估标准”。

各方对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理解不同,加之审判的价值取向,造成了今天“同案不同句”的现象。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查阅了当地中级法院近日公布的相关判决,发现北京和上海有不少法院承认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为虚拟财产,认定依据更加严谨,主要从效用性(价值)、稀缺性、支配性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最终,法院大多主张相关交易合同无效,并以“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结果进行处理,部分支持虚拟财产债权人返还比特币的请求。

例如,2021年8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10254号]]认为,比特币的物理存在是一种数字代码,存在于网络空间,它的价值可以用现有的度量来量化,所以按照规律,比特币符合互联网虚拟财产的特性,具有事物的属性。

2021年11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11624号]]认为比特币受法律保护吗?,BSN币作为一种虚拟货币,是使用矿机(超级计算机) 连接指定矿池,按照特定算法完成特定任务,获得的奖励。程序和算法,不可能无限生成,稀缺;挖矿后,Owner可以在特定的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和兑现,可以使用BSN币具有虚拟财产的属性,可以作为普通商品进行交易.

同时,更多的地方中级法院对比特币以外的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不予承认,有的法院承认比特币为虚拟财产,但称其“缺乏法律经济评价标准”,因此终审结果仍指向“上诉不予批准”。支持”、“合同无效”、“不在民事诉讼范围内”、“风险自负”。

例如,2021年7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4民终2401号]认为,云富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创制的数字代币CC币被, Ltd. 由平台未经批准发行,数量由平台自由分配,不凝聚抽象的人力,不能与现金一起使用。一些指标衡量其价值,因此数字代币不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不具备商品流通性。

2021年11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1民终11978号]认为,涉案虚拟货币既不是货币,也不具备虚拟财产的商品属性,本质上是未经批准非法从事代币发行和融资的行为,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因此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

2021年12月,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钱03民终终字第9625号]认为以太坊不是当局发行的,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作为货币的地位,不具有种类的属性,不能用法定货币来量化。

2022年2月,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10民终352号]]认为,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财产,缺乏合法的经济评价标准,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产生的风险由参与者自行决定,风险自负。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纠纷案件还面临哪些自由裁量权问题?

楼河表示,有关案件在取证和司法程序方面存在困难。由于虚拟货币的技术性质,案件处理过程中会涉及信息壁垒、域外取证、鉴定标准不一致等问题;冻结虚拟财产、委托第三方处理等

“一方面,我国已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活动明确定义为非法金融活动,从而否定了基于虚拟货币主张经济利益的可能性,但另一方面,也有大量的其他没有禁止虚拟货币的国家,肇事者确实可以通过虚拟货币获得实际经济利益。”夏海龙指出,在涉及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中,如何定罪相关“盗窃”、诈骗,金额如何认定。犯罪都是问题。有一个大的纠纷需要紧急解决。

楼河也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很难确定经济损失。 “目前,相关识别标准不统一,去中心化特性导致虚拟货币在不同市场的价格差异,价格波动较大。”他说。

事实上,在我国目前不同审判规模的情况下,虚拟货币财产价值认定的争议中存在价值认定的“矛”和“盾”。

先例中的比特币价值:零、市场价格还是共识价格?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也承认比特币是一种‘特殊的虚拟商品’,虽然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但仍然具有财产价值。如果可能对当事人不公平完全拒绝保护。”

以国内首例撤销涉及比特币的仲裁裁决[(2018)粤03民特第719号]]为例。

2017 年 12 月 2 日,双方签署的协议规定,高某将分三个阶段委托其管理数字货币资产(20.13 个比特币、50 个比特币现金、1 个2.@ >66 比特币钻石)全部归还到李的电子钱包中。

因此,协议签订后,高某未履行合同义务。

李某随后根据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称高某应返还上述等值美元的数字货币资产和利息。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高某未交付双方当事人约定并按照涉案合同认定具有财产价值的比特币等,构成违约。合同,应该得到补偿。

以比特币为单位的财产价值仲裁庭参考okcoin上公布的合同履行时BTC(比特币)和BCH(比特币现金)收盘价的公开信息,估算了应赔偿的财产损失.com 网站由李先生提供。

高某宇随后起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上述仲裁裁决。撤销的主要原因是仲裁裁决侵犯了我国公共利益。

据悉,根据央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自2017年9月4日起比特币受法律保护吗?,任何交易平台不得从事兑换业务在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进行买卖,不得买卖代币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okcoin.com 网站提供的货币是非法的。仲裁裁决认定,高某以等值比特币的美元赔偿李某,然后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实质上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的关系。因此,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2021年11月,北京仲裁委员会官网发布《中国商事仲裁年度观察(2021)》)(以下简称《年度观察》),本案称为撤销第一案国内涉及比特币的仲裁裁决,也是近年来法院确认仲裁裁决违背公共利益并被撤销的极少数案件之一。

根据《报告核实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认为中国大陆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违反公共利益,拟撤销的案件,必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法院批准。

也就是说,本案的结论已经得到最高法院的认可,具有可参考性和可重复性,对今后的司法和仲裁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年度观察》认为,《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也承认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虽然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但它仍然具有财产价值,拒绝保护可能对当事人不公平。

上海部分法院的判决中,在确定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价值时,并没有以第三方平台公布的比特币市场价格作为上述仲裁裁决,而是当事人。以公认的价格为标准,规避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赎回、定价、信息中介等方面的禁止性规定。

“如何在不违反国家货币政策的情况下,客观、公正地确定虚拟货币的财产价值并对其进行保护,是未来司法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难题。”提到了“年度观察”。

楼河认为,在办理民事和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虚拟财产的定价。通常,参考标准是:根据用户输入的真实货币计算;根据市场交易价格确定;由网络运营商确定的定价;基于对受害者的直接和间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