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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民间借贷将何去何从?

imtoken官网下载 2023-03-18 06: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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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1日,《关于办理非法借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借贷意见》)正式实施。 那么,文件具体规定了什么? 效果如何? 对此,笔者将一一解读。 当然,这只是我不成熟的观点。 也希望与法律专业人士一起探讨和学习。

1、“秋后算账”?

——《贷款意见》的追溯力

按照司法解释的惯例解释,司法解释不是重新立法,而是对条文的解释。 既然是解释,就可以直接追溯到法律条款“诞生”的那一天,因为它就是这个意思。 因此,司法解释确实具有“追溯”的权力。

但是,《借贷意见》司法解释有其特殊性,因为解释的最后一条规定: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违法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国家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办理。

可以说,本条否定了解释的追溯力。 对这一规定的通俗理解是“新人新法,旧法旧法”。 那么什么是“老办法”呢? 文章称,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国家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笔者在关于民间借贷方向的通知(见文末)中找到了最重要的一句话: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要严格把握刑法第225条第4款的适用范围。非法经营案件。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225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经营行为”,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问题处理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请示。

因此,该规定之前的非法借贷行为仍将被举报为“法律适用问题”。 结合2012年的核准,最高法院的最终结论很可能是“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因为如果同样构成第225条第4款的情形,则无需具体规定《借贷意见》中的“实施时间”,直接沿用以往司法解释的约定俗成的规定即可。

2. 好还是不好?

现金贷已死

由于《放贷意见》没有追溯效力,对于2019年10月21日之前从事放贷而后停止放贷的,基本不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这也是确保刑事犯罪稳定的体现法律。 法律不能超越“人民预测的可能性”。 毕竟在2012年就有“不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的答复。 知道。 “老人用老办法”维护了法律的稳定,这是值得肯定的。

同时,那些想继续从事非法放贷业务的人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没有套利空间,继续存在很大的犯罪风险。

让我们一起思考。 曾几何时,业界对《贷方条例》的出台充满期待。 现在我觉得这有点像一个梦。 以后借钱只有一种方式:行货! 其他人则有相应的犯罪风险。

3、更难“认罪”

——《贷款意见》详细规定

纵观整个《借贷意见》,其规定十分详尽,对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了详尽的说明,从事非法借贷业务的人员免责的空间极为有限。

首先,“定期向不特定社会对象发放贷款”有一个标准:2年内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向不特定人群(包括单位和个人)借出资金10次以上。 从事借贷业务的基本上都达到了这个标准。

其次,规定了情节的严重性:前提是年化率为36%。 在年化率36%的情况下,累计违规个人贷款200万+,单位累计违规贷款1000万+,或者个人违法所得累计80. 元+,单位累计违法所得400万元以上,或个人贷款对象累计超过50人,企业贷款对象累计超过150人,或借款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精神障碍等严重的后果。

情节特别严重的,前三项数额在前三项基础上增加五倍,另加致使多名借款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此外,以72%的年化实际利率非法放贷10次以上也尤为严重。

此外,在向亲友借款问题上,通过亲友将资金借给“非亲属”,实际上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总而言之,非法助贷基本破灭,放贷的生存空间大大缩小。 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套取资金或者取得信贷后,向社会不特定人群放贷,可能涉嫌高利贷罪、贷款诈骗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犯罪后,选择最后一项罪名“定罪判刑”。

4. P2P平台让事情变得更糟

从非法经营罪的主体来看,个人和单位都可能构成本罪。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超出业务范围,以营利为目的,定期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构成《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刑法。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违反国家规定”在实践中通常指的是《商业银行法》,而非《网络借贷管理暂行办法》。 后者的法律等级低于前者。 通俗的理解是:必须持有相关牌照才能开展借贷业务,并不能因为你是P2P而免除。

通过《放贷意见》,我们可以发现,“个人非法放贷”也是刑法的内容。 2年内向不特定人群放贷,年化利率36%+以借贷名义借出资金10次以上,累计放贷超过200万(可理解为:带息再投资)比特币诈骗案判决案例,专业贷方涉嫌非法经营; 获利(违法所得)80万以上的,也涉嫌非法经营罪; 50人,贷款人涉嫌非法经营。

这里有两点值得关注:年化率超过36%是定罪的必要条件吗? 我们认为,鉴于我国民法通则中对民间借贷合法性的认可,年化利率上限设定为36%,在此杠杆范围内的民间借贷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不排除网络借贷平台涉嫌违法。因此,年化利率低于36%的借贷,无论次数和累计获利多少,都不能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尊重个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是法律的义务;至于“不特定多人”如何理解,根据系统解释,您可以引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不特定多数”的概念,一个人实际上是在侵犯社会公共合法利益。

但年化利率不超过36%的出借人不涉嫌犯罪; 年化利率超过36%的贷方无需太过担心。 如上所述,在2019年10月21日之前,我们认为法律不会追究过去,即使是“学术上”和“原则上”可能,实际可能性很小。

我们担心P2P网络平台的最终走向。 如果“老投资者”的再投资率下降,下一波新投资者可能更难找到。

5.写在最后

我们有幸见证了互联网金融的完整循环。 就像文章的标题一样,我们法律界人士也在追问民间借贷的未来将走向何方。

现金贷,这种备受争议的贷款模式在我国很可能成为历史; “冲动放贷”的放贷机构也将面临多项罪名的指控,终将消亡; 借贷可能最终会降温。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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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永全等人

违法经营案件审批

(2012)星塔字第13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1)粤高发刑二塔字第16号《请示被告人何伟光、张永泉等人从事高利贷发行业务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请示》。 本院经研究认为,被告人何伟光、张永全等人放高利贷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尚未明确规定,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对何伟光、张永泉等人定罪处罚。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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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国家规定”的通知

法[2011]155号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全国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统一规范了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是否可以认定为刑法“国家规定”。 为做好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准确把握刑法有关规定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标准,依法惩治犯罪,统一法律适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刑法中的“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其中,“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由国务院决定,通常以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文件的形式作出。 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文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也应当认定为刑法上的“国家规定”: (一)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与有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 (二)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者国务院批准; (三)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开的。

2.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把握有关案件涉及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 规定不明确的比特币诈骗案判决案例,须按照本通知要求慎重确定。 违反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不得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 如果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存在争议,应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请示最高人民法院。

3.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非法经营案件,必须严格把握刑法第225条第4款的适用范围。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225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经营行为”,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属于法律适用问题,应该逐级处理。 请最高人民法院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