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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法:部分国家虚拟货币和数字代币性质的认定

imtokendapp授权 2023-04-04 06:12:13

锦屏传媒编者按:不可否认,区块链已经成为继大数据、人工智能之后的热门话题。尤其是在中国,投资界、创业界、金融科技界等不同行业都出现了比较大规模的讨论,围绕去中心化、分布式计算、数字货币等技术和知识,引起了相当大的关注。相比之下,法律界对于这种所谓的全新商业技术和模式还没有进行过广泛的讨论,也尚未形成共识。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对于我们来说,很多内容都是全新的,相关研究和文章都不是法律建议,更不是专业律师的意见。

虚拟货币和数字代币被认为是区块链比较成熟的应用。本文主要讨论一些国家的这种性质,并将在后续文章中讨论监管和法律风险。

目前主流观点认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区块链技术的主要应用之一。中国在政策上并没有否认区块链技术作为底层应用的发展,而是对虚拟货币相关行业和代币发行采取了严格的禁令。

虚拟货币确实存在容易用于洗钱、逃税和其他犯罪和非法活动的弱点。但是,由于虚拟货币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发行和流通,比特币等某些类型的虚拟货币可以产生全球影响。随着对负面影响的关注,虚拟货币的发展也可能对未来产生影响。从现有的法律实践来看,一些国家并没有对虚拟货币和数字代币采取禁令策略,也有一些国家采取了严格或宽松的监管措施来探索这个新事物的未来发展。

目前国家对虚拟货币的态度,中国已采取措施禁止虚拟货币交易、数字代币发行等,并表现出明显的谨慎态度。考虑到虚拟货币的全球性,仅局部禁止虚拟货币和数字代币相关活动并不能全面防范风险。不排除调整的可能。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深入发展,我国应根据市场管理和风险防范的需要,制定更加完善的法规。

本文梳理了一些典型国家对虚拟货币和数字代币的性质认定,以供参考。

识别虚拟货币的性质

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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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是一种全球性的加密电子货币(加密电子货币),具有去中心化、发行不受控制的特点。典型的虚拟货币有比特币、以太坊等。

法律层面

1、中国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其中指出:“比特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没有法定补偿和强制等货币属性,不比特币在本质上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可见,当时相关监管机构将比特币定性为“虚拟商品”。

2、美国

纽约是美国第一个正式引入数字货币监管的州。根据纽约金融服务部 (NYDFS) BitLicense 监管框架中关于虚拟货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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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是指用作交换媒介或价值存储的任何数字单位。此类数字单元可能:(1)有一个集中的存储库或管理器;(2)去中心化,没有集中的存储库或管理员;或(3)通过计算或制造创建或获得。

虚拟货币不是

(1)只能在网络游戏平台内使用;(2)游戏平台外没有市场或使用;(3)不能兑换或兑换成法定货币或虚拟货币); (4)对于可兑换或不可兑换的实际物品、服务、折扣、购买;作为发行方或商家吸引或奖励客户的计划的一部分,可用于交换物品、服务、折扣或购买,或可以兑换另一个数字单元,该单元是客户吸引力或奖励计划的一部分,但不能转换或兑换成法定货币或虚拟货币。预付卡的一部分。

可见,该法案认为,虚拟货币虽然不是法定货币国家对虚拟货币的态度,但具有作为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货币储存手段的基本功能,与消费券、代金券有明显区别。 , 和预付卡。

3、加拿大

根据加拿大政府网站[1],居民可以使用数字货币在接受数字货币的线上或线下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也可以在公共交易所买卖数字货币。但数字货币在加拿大不是法定货币,银行或金融机构不对数字货币采取管理或监管措施。

可见,加拿大肯定了虚拟货币的货币功能,但明确表示不属于法定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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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加坡

根据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2]的说法,由于虚拟货币不被视为法定货币或证券,新加坡本身并不监管虚拟货币,但由于虚拟货币的匿名性,它特别容易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风险。监管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相关的风险。

基于上述及其他国家立场,大部分国家相关机构已明确表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一些国家承认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但在流通许可和监管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比如瑞士、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家采取了较为宽松的监管模式,不限制虚拟货币的使用;一些国家还对虚拟货币的使用采取了严格的控制措施。

识别数字代币的性质

技术水平

数字代币是一种受密码保护的证明,代表了代币持有者获得利益或行使特定事务的权利。一种特殊的数字代币是虚拟货币。虚拟货币是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典型方式。虚拟货币的典型例子是比特币和以太坊。

然而,数字代币的功能发展超过了虚拟货币。例如,数字代币可能代表代币卖方资产的所有权或担保权益,或卖方拥有的债务。像这样的数字代币被市场视为一种投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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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代币可以通过 ICO 或其他投资模式发行。通过 ICO 发行的数字代币通常是卖家专有的,此类代币出售给消费者以换取广泛流通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或以太币)或法定货币。这些卖家通常以“白皮书”的形式提出要约。

法律层面

1、中国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代币发行融资所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并非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市场上的货币使用。

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非法销售和流通,向投资者募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的“虚拟货币”。代币券、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我国也不承认代币的货币属性,但代币发行融资被认为涉嫌非法发行证券,因此不排除代币发行融资中的代币被认定为证券的可能性。

2、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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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目前正在研究如何规范虚拟货币交易。2017 年 12 月 4 日,SEC 对“首次代币发行”(ICO)提起了第一起诉讼,指控一家名为 PlexCorps 的私人控股公司和两名高管欺诈投资者。2018 年 2 月 6 日,SEC 主席表示,ICO 参与者需要考虑“硬币”是否是证券,它们符合证券的一些关键特征,发行证券需要许可证。

3、新加坡

新加坡对ICO下代币性质的认定及不同情况下的监管措施进行了分类。根据 MA​​S 发布的《数字代币发行指南》,如果数字代币构成 MAS 负责管理的证券法下的产品,则数字代币的发行或发行必须遵守适用的证券法。在不同的发行场景下,代币可能构成集合投资计划中的股份、债权或单位股份等证券产品。

4、瑞士

2018 年 2 月 16 日,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 (FINMA) 发布了 ICO 监管框架,将数字代币分为三类:

支付代币或加密货币被用作商品或服务的支付手段,或作为货币或价值转移的方法。实用代币是基于区块链的代币,旨在提供对应用程序或服务的数字访问。资产代币代表发行人的债务或股权。例如,资产代币承诺未来公司利润或现金流的一部分。就其经济作用而言,这些代币可以与资产、债权或金融衍生品进行比较。代表实物资产的可交易区块链代币也属于这一类。

FINMA 表示,上述分类并非完全排他性的,存在混合代币的情况。

可以看出,目前世界各国对虚拟货币和数字代币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定性和分类标准,定义的内涵存在重叠或重叠。但是,一些国家,如新加坡、瑞士(未来可能包括美国)等国家已经对数字代币定义了需要结合其相关金融法律进行监管的相关要素,认为数字代币应该是当它们满足证券组成时定义。对于证券,相关发行适用证券发行相关规定。

虚拟货币和数字代币的法律性质会影响其监管范围。鉴于虚拟货币和数字代币仍处于不断发展和创新的过程中,如果其内涵在法律上过于局限,可能会对监管的灵活性产生不利影响。上述关于判断虚拟货币和数字代币法律性质的相关规定,与我国证券监管政策中的穿透式监管原则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法律性质具有很高的实用性。